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民终1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云岩金鞍富侨保健按摩服务部。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鹿冲关路**银通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03MA6H1RHF3L经营者:郭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贵阳云岩金鞍富侨保健按摩服务部(以下简称金鞍富侨服务部)因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控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预缴人贵阳云岩金鞍富侨保健按摩服务部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