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74、3723号原告:李静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雷士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铭。
原告李静兰与被告中山雷士灯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ZL**************)纠纷两案,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6日及2020年11月17日立案。
李静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两案的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按李静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