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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尚炎与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永川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2566号
案件名称司徒尚炎与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永川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司徒尚炎;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永川区分公司;司徒尚炎;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永川区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566号原告:司徒尚炎,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永川区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41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8925783K。

负责人:祝志华。

原告司徒尚炎与被告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永川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司徒尚炎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徒尚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尚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司徒尚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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