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390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告:淄博优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天齐路**(天齐路南首与牛山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E。
法定代表人:吴绪岗。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优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