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初442号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Q33A8Q。
法定代表人:何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远县富韵侨足浴馆,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幸福路众舜时代广场**夹层信用代码:92341125MA2TYN283L。
经营者:李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芹,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富韵侨足浴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