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529号原告:彭能杰,男,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瑶琴,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朝智,男,系被告的儿子。
原告彭能杰与被告钟瑶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烟灰缸(方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能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能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