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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与潍坊健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941号
案件名称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与潍坊健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潍坊健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941号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比弗敦市鲍儿曼道**(OneBowermanDrive,Beaverton,Oregon,97005,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Berner,WillianE,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健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北关小区****楼501。

法定代表人:张丽珍,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与被告潍坊健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于2020年12月9日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被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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