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778号之一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白兔纸业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塘沟镇工业集中区投资人:孙学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红,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白兔纸业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