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676号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芳林园**公建。
法定代表人连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丰收路哈哈乐便利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丰收路**。
经营者钱宝玉,男,1979年4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本院在审理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丰收路哈哈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