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936号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线XX城XX区XX号。
经营者:陈振梅。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康宝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广东康宝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宝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广东康宝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康宝公司负担。
其余275元,退还原告广东康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