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42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然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东白仓光明北路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陈永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法定代表人:王珂,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汉族,1989年10月8日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然健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删除并屏蔽“天然健健康品旗舰店”店铺在“微店”平台上销售侵犯原告“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链接。
2、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披露被告二在“微店APP”上侵犯原告“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数据。
3、依法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72000元。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4项为:请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8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