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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赛特玛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991民初376号
案件名称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赛特玛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赛特玛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376号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赛特玛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满南村泰星大街 经营者:陈景。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赛特玛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现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赛特玛百货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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