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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诺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和润生活超市其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29财保1005号
案件名称希诺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和润生活超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希诺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和润生活超市;浙江省永康市五峰山水工贸有限公司;李剑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29财保1005号申请人:希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市海门区希诺路**。

法定代表人:张碧峰,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和润生活超市,住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西路开泰花园沿街**楼“和润购物”。

法定代表人:李剑彪。

被申请人:浙江省永康市五峰山水工贸有限公司,住浙江,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方岩工业基地嘉盛路**iv>法定代表人:黄超。

被申请人:李剑彪,1986年7月27日出生,住济宁任,住济宁任城区v>申请人希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和润生活超市、李剑彪在金融部门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省永康市五峰山水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申请并提供了担保,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剑彪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山东省济宁红星西路支行账号为16×××92内的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永康市五峰山水工贸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丽支行账号为20×××76内的存款30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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