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81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瑞,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连城县文亨欣兴电讯经营部。
经营场所:福建省连城县文亨乡连文路**。
经营者:罗诚禄,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城县文亨欣兴电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连城县文亨欣兴电讯经营部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并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思思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商梦莹书 记 员 林昭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