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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英县隆盛镇鼎顺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9知民初23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英县隆盛镇鼎顺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英县隆盛镇鼎顺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23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坤,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英县隆盛镇鼎顺生活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3MA675KP991。

经营者:刘玉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英县隆盛镇鼎顺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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