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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宏力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8号之一
案件名称8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宏力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宏力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8号之一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

法定代表人:胡士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锋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宏力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振阳路**div>法定代表人:李文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平,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宏力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7日,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16元,减半收取计4508元,由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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