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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之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刑终1160号
案件名称陈之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之瑶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刑终1160号抗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陈之瑶,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湖南泰发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树木岭社区劳动东路**怡景民居****。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31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之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37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之瑶无罪。

宣判后,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不服,向本院提起抗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丽梅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之瑶及其辩护人于雅平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刑初37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峻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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