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119号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
法定代表人:颜奕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iv>法定代表人:陈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咏渃百货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八里村1组28号经营者:侯帅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咏渃百货店商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因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按照通知交纳公告费,至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