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24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强,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时尚欧派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惠水路**/div>法定代表人:汪华永。
被告:开封市开发区顺发劳保用品商行,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豪德贸易广场******div>经营者:朱站厂,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时尚欧派商贸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顺发劳保用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