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38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刘智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凤兰,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凤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黄海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