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45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佳佳超市有限公司沭阳书香名邸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书香名邸**商铺。
负责人:沙银华。
被告:宿迁佳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珠江南路西侧盛源金城小区****商铺法定代表人:倪红梅。
被告:临沂商城君凤日用百货商行,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副食市场沿街**div>负责人:苗君。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佳佳超市有限公司沭阳书香名邸店、宿迁佳佳超市有限公司、临沂商城君凤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主张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