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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全本、曾澄贵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602号
案件名称许全本、曾澄贵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全本;曾澄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6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全本。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澄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许全本因与被申请人曾澄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终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全本申请再审称,1.本案是因商标侵权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侵权行为系通过淘宝平台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许全本系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北海市系侵权结果发生地,故一审法院对许全本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具有管辖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未规定被警告人一定要经书面催告程序才能向法院起诉,只是要求权利人发岀警告之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被警告人就可以起诉。

二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许全本未经书面催告程序即提起确认侵害商标权之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许全本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曾澄贵、淘宝公司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许全本对本案的起诉是否正确。

首先,关于许全本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针对管辖问题提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故许全本关于一、二审法院对其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具有管辖权的再审申请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其次,关于许全本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诉讼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问题。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本质上属于侵权之诉,判断提起诉讼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应根据商标法及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及侵权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在上述法律对相关起诉条件无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无不当。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许全本作为被警告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接到曾澄贵通过淘宝公司进行的投诉后向曾澄贵发出过书面催告,亦无证据证明曾澄贵自收到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

亦即,许全本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符合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法定条件,故二审法院认定许全本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并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许全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全本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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