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7253号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专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文东,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专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周文东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朝晖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官 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