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586号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龙,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衡陵,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衡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且于同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