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汪元将、新郑市自康炒货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2知民初467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汪元将、新郑市自康炒货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汪元将;新郑市自康炒货坊;杞县孙磊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46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汪元将,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新郑市自康炒货坊,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经营者:汪元将。

被告:杞县孙磊购物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杞县北关大街与建设路十字路口西南角。

经营者:孙磊。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元将、新郑市自康炒货坊、杞县孙磊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