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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陈燕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民初67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陈燕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陈燕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679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湖,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燕云,女,汉族,1992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蕉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燕云、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于12月25日以与被告陈燕云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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