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679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湖,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燕云,女,汉族,1992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蕉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燕云、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于12月25日以与被告陈燕云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