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3民初2262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巷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州县陈一生床上用品店,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全州县全州镇建设街**。
经营者:陈一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全州县陈一生床上用品店(经营者陈一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原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
因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诉讼标的由原来的2万元变更为1万元。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
故由本院退回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元。
本案实际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应退回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共计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