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7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祺、张文进,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丽萍,女,汉族,1990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告林丽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林德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