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074号原告:陈玉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宋春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予笑,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云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张方明。
原告陈玉水与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云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03****.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陈玉水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玉水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陈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