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20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麻城金桥百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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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U。
负责人:吕翠超。
被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K。
法定代表人:樊汉明,该公司董事长,男,汉族,1957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明,该公司防损处处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麻城金桥百货店(以下简称金桥百货店)、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商集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在审理期间,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与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麻城金桥百货店、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纳益其尔系韩国注册法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该选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