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12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义马市瑞祥乐购中心(普通合伙)。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银杏路西段。
经营者:张亚娜。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马市瑞祥乐购中心(普通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