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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天津津南区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3知民初281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天津津南区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天津津南区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281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津南区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聚兴道****楼524-20。

法定代表人:杨可,执行董事。

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茶泉路**。

法定代表人:张亚义,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津南区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慧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韩琳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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