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民初807号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卫杰,女,汉族,1990年7月6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卫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苏卫杰庭下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