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758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郸城县石槽镇老赵家电城,地,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头为“GREE格力老赵家电城”)。
经营者:赵盟,男,汉族,1994年3月30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郸城县石槽镇老赵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