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29号原告: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克东镇庆祥街。
法定代表人:张永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薇,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江涛,山西弘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精英汇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民主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御龙湾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郭桂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源,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定边县乳品实业有限公司,所在,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西环路(工业园区)div>法定代表人:马世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南,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雄,陕西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杨静奶粉店,所在,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水池铺十字街东200米路南星孕婴童生活馆)。
经营者:杨静,女,汉族,1987年6月6日生,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div>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源,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精英汇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陕西省定边县乳品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杨静奶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2020年11月26日,原告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21元,减半收取计8460.5元,由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