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366号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周云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秋瑜,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冯浩,男,1995年6月8日出生。
户籍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被告二:陈林,男,1999年2月5日出生。
户籍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被告三:陈振,男,2000年7月11日出生。
户籍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被告四:陈庚,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
户籍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浩、陈林、陈振、陈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