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96号 原告:李飞,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县雅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沙集镇夏圩村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933253415。
法定代表人:杨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李飞与被告睢宁县雅晴家具有限公司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飞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现原告李飞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飞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飞负担。
原告李飞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