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917号 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施凤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根,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5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此后,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