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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双丰店、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571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双丰店、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双丰店;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571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双丰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中段双丰商城负**。

主要负责人:管廷芳。

被告: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开源路中段**院金水元亨小区**法定代表人:樊骐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美刚,男,系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河南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双丰店、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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