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玉山镇风化格贸易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汉浦路**。
经营者:韩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301/div>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风化格贸易商行(以下简称风化格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风化格商行于2020年1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风化格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市玉山镇风化格贸易商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昆山市玉山镇风化格贸易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