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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德尔·吐尔都西与乌鲁木齐沐阳伟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新01知民初37号
案件名称沙德尔·吐尔都西与乌鲁木齐沐阳伟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沙德尔·吐尔都西;乌鲁木齐沐阳伟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知民初37号 原告:沙德尔·吐尔都西,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柯尔克孜族,住新疆阿图什市。

被告:乌鲁木齐沐阳伟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米东南路东一巷**。

法定代表人:万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论,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德尔·吐尔都西与被告乌鲁木齐沐阳伟业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沙德尔·吐尔都西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德尔·吐尔都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德尔·吐尔都西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5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至10000元,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06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沙德尔·吐尔都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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