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062号 原告:石家庄仟佰新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224号金马小区腾达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564852233Y。
法定代表人:耿瑞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峰,广东昊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因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研发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757556XW。
法定代表人:路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仟佰新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因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仟佰新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仟佰新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仟佰新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石家庄仟佰新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