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终268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山桥宇轩灯具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横山名苑**。
经营者:张伟栩。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横山桥宇轩灯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受理,2020年11月2日,本院按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邮寄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签收,签收后原告并未按照通知书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始终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