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3185号原告:湖南婴商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239号中城丽景香山园17栋701。
法定代表人:虞景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湖南寻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湖南寻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拼多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39号3幢一层16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泗阳县众兴镇超级宝贝母婴用品店,经营场所泗阳县众兴镇天娇名人家园5幢S1007号。
经营者:李玲玲。
原告湖南婴商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泗阳县众兴镇超级宝贝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湖南婴商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