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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邳州万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民初321号
案件名称321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邳州万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邳州万客隆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32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松,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万客隆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官湖街iv>经营者:胡群年。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万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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