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235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州区郭老四文具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社区月潭街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6074XU2N。
登记经营者:胡魁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祥宏,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任中春,女,出生于1962年10月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州区郭老四文具店、任中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现因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