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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李霞与房晓红、无锡恒东塑料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1583号
案件名称1583李霞与房晓红、无锡恒东塑料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霞;房晓红;无锡恒东塑料制造有限公司;诸暨市振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583号原告:李霞,女,汉族,1980年7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健,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前前,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房晓红,女,汉族,1993年9月17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无锡恒东塑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群路**。

法定代表人:王**辉,执行董事。

被告:诸暨市振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新乐村。

法定代表人:傅俊瑶,执行董事。

原告李霞与被告房晓红、无锡恒东塑料制造有限公司、诸暨市振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李霞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计1720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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