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6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修桐,男,l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峰,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修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