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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南昌华润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2516号
案件名称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南昌华润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华润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初2516号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锋,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超炫制衣有限公司(变更前企业名称为南昌华润制衣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茂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礼光,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与被告南昌超炫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制衣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华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锋,南昌制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礼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润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南昌制衣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773121号“华润”(资本投资服务)驰名商标的权利;

2.南昌制衣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3152161号、第3345238号、第3346100号、19626919号、第3346098号、第19626917号、第776090号、第3346105号、第13703719号“华润”及第9364736号“华润纺织”注册商标专用权;

3.南昌制衣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

4.南昌制衣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华润”相同或者近似字样;

5.南昌制衣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江西日报》《南昌日报》等媒体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声明,消除对华润公司的不良影响;

6.南昌制衣公司赔偿华润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4900元;

7.南昌制衣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华润公司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华润集团字号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华润集团与华润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19年7月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将合同所列“华润”系列商标授予华润公司普通许可使用(含分许可);

华润集团与华润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了《字号使用许可合同》,授权许可华润公司使用华润字号,并且华润集团各下属公司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华润字号的,统一由华润公司进行许可授权。

同时,对于有关商标侵权、字号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华润集团出具《授权书》及《补充授权书》,授权华润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

华润集团拥有7家上市公司,是全球500强企业之一,华润燃气、零售、啤酒、医药的经营规模在全国位居前列。

华润电力、水泥业务的经营业绩、经营效率在行业中表现突出。

华润置地是中国内地实力雄厚的综合地产开发商之一。

华润集团及下属企业拥有“华润”资本投资服务、“雪花”啤酒、“怡宝”纯净水、“三九”药品、“双鹤”药品、东阿阿胶、万象城等20件中国驰名商标。

华润集团旗下的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纺织),于1997年9月1日成立,是中国纺织服装行业最具规模的大型企业之一,主营棉纺、锦纶、服饰品牌三大业务板块,主要从事棉纺织品、锦纶民用丝、品牌服饰的制造、分销和零售,目前拥有17家全资或控股的生产和品牌运营企业。

华润纺织的棉纺业务在国内同行业具有很高知名度,公司高支纱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是全球规模最大的专业化高档高支纱专纺企业,是世界唯一能够规模化量产NE200-NE300特细支纱的企业。

华润集团持有以下商标:1.第773121号“华润”商标;

2.第3152161号“华润”商标;

3.第3345238号“华润”商标;

4.第9364736号“华润纺织”商标;

5.第3346100号“华润”商标;

6.第19626919号“华润”商标;

7.第3346098号“华润”商标;

8.第19626917号“华润”商标;

9.第776090号“华润”商标;

10.第3346105号“华润”商标;

11.第13703719号“华润”商标。

同时,华润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分别在商标国际分类第1至45类相继注册“华润”系列商标,并取得注册证。

华润集团经过对“华润”字号和商标70余年的使用、宣传推广和经营积累,使得“华润”字号和商标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地几乎人人皆知,树立了非常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卓著声誉,“华润”商标早已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华润”字号也早已成为全国知名字号。

国家工商总局先后于2001年和2010年发文,要求各地工商机关加强对“华润”字号和商标的保护,各省/市设立“华润”字号企业必须有华润集团的授权。

2013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早在2005年7月5日之前,第773121号“华润”商标在“资本投资”服务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2016年12月,“华润”商标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认定为“资本投资”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2017年6月,华润集团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颁发“中国商标金奖”。

2019年6月,“华润”以2758.69亿元的品牌价值,位列世界品牌实验室主办的2019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第12位。

2019年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在2002年1月时,第773121号“华润”商标在“资本投资”服务上已属于驰名商标。

“华润”因其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在中国境内广为社会公众知晓。

人民日报、凤凰卫视等众多主流媒体对“华润”进行了大量、持续、广泛的关注和宣传报道。

在“华润”八十华诞之际,2018年12月12日,《人民日报》在头版位置专门刊发了长篇综述《永远用奋斗定义自己——写在华润80周年之际》。

本案中,“华润”商标在第36类“资本投资”服务上理应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请求法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以加强对“华润”驰名商标的保护。

经调查发现,南昌制衣公司擅自将“华润”登记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公司网站、广交会参展等经营活动中大肆使用“华润”文字或标识。

2019年10月,南昌制衣公司作为参展商参加了在广州举行的第126届“广交会”,华润公司对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在“华润”字号和商标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具有极高的市场声誉及商业价值的情况下,南昌制衣公司的上述行为企图混淆视听,依靠搭便车、傍名牌,获取非法利益,其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字号权,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同时,南昌制衣公司对“华润”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容易引人误认为其与华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关联或其他特定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导公众,亦会淡化或贬损“华润”驰名商标,构成对“华润”驰名商标权利的侵犯。

南昌制衣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及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南昌制衣公司答辩称,1.南昌制衣公司是经过合法工商注册登记使用字号,主观上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客观上没有突出使用华润字号,也无因此获得相关利益,没有造成公众误认的结果和效果,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并没有将“华润”作为突出使用相同或相近的文字进行使用,因此南昌制衣公司主观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侵犯华润公司的注册商标。

2.南昌制衣公司企业字号对华润公司注册商标造成冲突,主要是因为工商登记部门注册的信息与商标注册信息没有进行信息相关联造成,南昌制衣公司在使用企业字号上并没有在商品、招牌或包装上使用“华润”字样的服务标识,没有对华润商标造成相似或误认,南昌制衣公司将华润公司注册的“华润”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华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南昌制衣公司企业字号与其商标重名造成华润公司任何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南昌制衣公司获利的具体金额,因此,华润公司要求南昌制衣公司承担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缺乏依据。

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及法律驳回华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润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为权利证明证据,包括:证据1.AW-1055-I-18号公证书;证据2.AW-0440-I-19号公证书;

证据3.AW-1056-I-18号公证书;

证据4.AW-0441-I-19号公证书;

证据1-4拟证明华润集团将“华润”字号和商标授权华润公司普通许可使用,同时,授权华润公司对有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

证据5.第773121号“华润”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公证书;

证据6.第3152161号“华润”商标注册证、转让及续展证明;

证据7.第3345238号“华润”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

证据8.第9364736号“华润纺织”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

证据9.第3346100号“华润”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

证据10.第19626919号“华润”商标注册证;

证据11.第3346098号“华润”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

证据12.第19626917号“华润”商标注册证;

证据13.第776090号“华润”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及商标转让证明;

证据14.第3346105号“华润”商标注册证及续展;

证据15.第13703719号“华润”商标注册证;

证据5-15拟证明华润集团所持有的商标。

第二组证据为证明“华润”字号为知名字号,“华润”商标在“资本投资”服务上已成为驰名商标的证据,包括:证据16.《中华商标》杂志2013年1期;

证明17.(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7043号公证书:关于第4761504号“华润双驰”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证据18.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9633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19.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16-19拟证明第773121号“华润”商标在“资本投资”服务上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20.(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7042号公证书所附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和商标的两次发文通知;

证据2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作“字典”2002版;

证据22.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华润”字号保护工作的通知》;

证据23.贵州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华润”字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清理工作的通知》;

证据24.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函;

证据25.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953号民事裁定书;

证据26.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712号民事裁定书;

证据27.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828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28.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74800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29.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三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30.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31.广东省高级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701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3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3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326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3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3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953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36.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3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38.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20-38拟证明“华润”字号和商标已受到保护。

证据39.《红色华润》书籍;

证据40.华润集团的历史和荣誉;

证据41.华润集团及其投资企业简介;

证据42.1995年华润集团宣传册;

证据43.华润集团与中外政要、商界交流资料;

证据44.国家领导人题词;

证据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证据46.2020年6月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央企名录;

证据4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于2019年12月4日发布的《坚持不懈久久为功努力将华润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综合投资公司》报道;

证据48.华润集团为世界500强企业证明材料;

证据49.(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7044号公证书所附的“中国商标金奖”获奖证明、证书、奖牌;

证据50.(2019)深盐证字第5481号公证书所附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获奖证明、证书、奖牌;

证据51.(2019)深盐证字第5482号公证书所附的新华网等媒体对“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相关报道;

证据39-51拟证明相关公众对“华润”字号和商标的知晓程度。

证据52.华润集团投资企业名录(1996年10月编制);

证据53.华润集团部分下属企业登记信息;

证据54.华润集团投资的部分企业的年报;

证据55.华润集团重点商标名录;

证据56.华润集团与各省市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证据57.华润集团在江西省投资设立的以“华润”为字号的部分企业一览表;

证据58.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等有关华润的新闻报道;

证据59.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华润”宣传报道检索报告;

证据60.上海图书馆出具的“华润”宣传报道检索报告;

证据61.《人民日报》头版报道;

证据62.广告推广宣传合同(部分);

证据52-62拟证明“华润”字号和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情况。

证据63.华润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华润慈善基金会注册证书;

证据64.华润希望小镇纪实;

证据65.2007~2008年华润企业公民建设白皮书及2009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证据63-65拟证明“华润”字号知名以及“华润”商标驰名。

第三组证据拟证明“华润”字号和商标在纺织服装行业领域使用、宣传情况,包括:证据66.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证据67.电子数据保全:华润纺织官方网站;

证据68.华润纺织参加展会资料;

证据69.华润纺织广告宣传资料;

证据70.华润纺织社会责任报告;

第四组证据拟证明南昌制衣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包括:证据71.南昌制衣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证据72.(2019)粤广广州第203471号公证书;

证据73.(2019)粤广南粤第28955号公证书;

证据74.(2019)粤广广州第203477号公证书;

第五组证据拟证明华润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包括:证据75.律师代理费发票一张;

证据76.公证费发票三张;

第六组证据为证据77的光盘,该光盘所载内容为证据54、55、59、60、62、64、65、70完整电子版。

证据78.华润集团官网首页截图,拟证明华润集团通过官网www.crc.com.cn/对华润集团及华润品牌进行宣传介绍;

证据79.华润社会责任报告2017、2018年,拟证明华润集团致力于做好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业务,以“诚实守信、感恩回报”的价值指导业务时间,践行社会责任及对华润品牌宣传介绍;

证据80.(2017)浙01民初1328号生效证明,拟证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华润为驰名商标的判决已生效。

南昌制衣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第一、第二、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庭予以确认,对关联性有异议,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华润公司在服装纺织行业具有驰名商标的属性,不能证明其在纺织服装行业领域里也具有如其在主要领域如大消费、城市建设与运营、能源服务、大健康、科技与金融一样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声誉,不能证明南昌制衣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的字号与华润公司商标字号重名侵犯了华润公司的商标权,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南昌制衣公司的企业字号系经过正当合法程序注册申办,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既无因此获利,客观上也未造成华润公司的任何损失。

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华润公司的费用并非为制止侵权而花费的合理开支,华润公司完全可以采取最简便的方式,如向南昌制衣公司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善意提醒告知南昌制衣公司,华润公司的这种行为缺乏诚实信用,其采取的该诉讼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第六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与第一、二、三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一致。

确认证据78-80的真实性,与第一、二、三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一致。

南昌制衣公司提交该公司的设立登记审核表、委托书、设立登记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住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明)、验资证明,拟证明南昌华润制衣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

华润公司对南昌制衣公司提交的证据形式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一、华润公司的涉案权利情况1.国家商标局于1994年12月7日核准注册第773121号“”商标,注册人为华润集团,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36类中的资本投资等服务项目,注册商标有效期限为1994年12月7日至2004年12月6日止,经两次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6日。

2.国家商标局于2008年8月28日核准注册第3152161号“”商标,注册人为中国华润总公司,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25类中的衬衣、裤子、针织服装、运动衫、大衣、睡衣裤、婴儿全套衣、体操服、防水服、戏装、足球鞋、鞋、帽子、长统袜、短统袜、手套(服装)、披肩、腰带、婚纱等项目,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8年8月27日。

2016年7月6日该商标转让给华润集团。

3.国家商标局于2010年5月14日核准注册第3345238号“”商标,注册人为中国华润总公司,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25类中的衬衣、裤子、针织服装、运动衫、大衣、睡衣裤、婴儿全套衣、体操服、防水服、戏装、足球鞋、鞋、帽子、长统袜、短统袜、手套(服装)、披肩、腰带、婚纱等项目,有效期限至2020年5月13日。

2016年7月6日该商标转让给华润集团。

4.国家商标局于2012年5月7日核准注册第9364736号“”商标,注册人为中国华润总公司,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25类中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戏装、足球鞋、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项目,有效期限至2022年5月6日。

2016年7月6日该商标转让给华润集团。

5.国家商标局于2004年5月14日核准注册第3346100号“”商标,注册人为华润集团,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0类中的纺织品精细加工、织物防水处理、纺织品染色、纺织品化学处理、服装制作等项目,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5月13日。

6.国家商标局于2017年5月28日核准注册第19626919号“”商标,注册人为华润集团,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0类中的纺织品精加工、服装制作等项目,有效期限至2027年5月27日。

7.国家商标局于2004年8月7日核准注册第3346098号“”商标,注册人为华润集团,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2类中的服装设计等项目,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8月6日。

8.国家商标局于2017年5月28日核准注册第19626917号“”商标,注册人为华润集团,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2类中的服装设计等项目,有效期限至2027年5月27日。

9.国家商标局于1995年1月21日核准注册第776090号“”商标,注册人为华润集团,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中的包括商品展示、广告、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辅助经营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项目,经两次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1月20日。

10.国家商标局于2004年5月14日核准注册第3346105号“”商标,注册人为华润集团,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中的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项目,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5月13日。

11.国家商标局于2015年6月14日核准注册第13703719号“”商标,注册人为华润集团,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中的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有效期限至2025年6月13日。

2018年10月23日,华润集团与华润公司签订《字号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华润集团将“华润字号”即“华润”“華潤”等许可华润公司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对于任何时间发生的任何侵犯华润字号的行为,无论是该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本合同签署之前或签署之后,华润公司均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并获得赔偿,华润集团提出索赔的权利由华润公司享有,华润集团所能获得全部赔偿款归华润公司所有等。

2018年10月23日,华润集团与华润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华润集团将包括第773121号、第776090号、第3346100号、第3346105号、第13703719号、第3152161号、第3345238号、第9364736号、第19626919号商标在内的166个商标授予华润公司普通使用许可,许可范围为《商标注册证》所列明的全部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华润公司自己使用、分许可他人使用、授权他人进一步分许可使用等一切合法方式使用所述商标,从事有关商业活动。

许可区域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许可期限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被许可商标有效期限届满之日止(包括续展注册期限)。

同时,该合同约定,对于被许可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含续展注册期限)发生的任何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上述行为发生在该合同签署之前或签署之后,华润公司均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行政投诉、诉讼等法律行动指控和制止任何上述非经授权的非法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获得赔偿,华润集团提出索赔的权利由华润公司享有,华润集团所能获得的全部赔偿归华润公司所有等。

2018年10月23日,华润集团出具《授权书》,确认该公司与华润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字号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整个注册有效期限内(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含续展注册期限)发生的任何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任何侵犯华润字号的行为,无论上述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本授权书签署之前或签署之后,华润公司均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及进行证据保全公证、通过行政投诉、诉讼等法律行动指控和制止任何上述非经授权的非法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获得赔偿,华润集团提出索赔的权利由华润公司享有,华润集团所能获得的全部赔偿款归华润公司所有等。

2019年7月22日,华润集团与华润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华润集团在2018年10月23日签订的协议的基础上扩大《许可商标清单》范围,将其持有的其他部分商标包括第3346098号、第19626917号在内的262个商标授予华润公司普通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之日止(包括续展注册期限),其他内容与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内容基本一致。

2019年7月22日,华润集团出具《补充授权书》,确认该公司与华润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就补充协议所列的全部商标授权华润公司普通许可使用,权利内容同2018年10月23日的《授权书》的内容基本一致。

二、关于“华润”商号及商标知名度的事实1.关于“华润”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情况《中华商标》2013年第1期登载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的180件驰名商标》(2012年12月31日)中,华润集团在第36类资本投资服务上的“华润”商标位列其中。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3]第01465号《关于第4761504号“华润双驰”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第773121号商标为资本投资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633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第773121号商标为资本投资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2.“华润”字号和商标受保护的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1年发布工商企字[2001]第310号《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7月15日发布工商办字〔2010〕134号《关于加强“华润”字号和商标保护工作的通知》,专门就加强“华润”字号及商标保护问题,向全国工商行政机关下发通知,认为“华润”字号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

要求对非华润集团投资的新设立企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一律不予核准;

并对与华润集团无投资关系的现有企业名称进行了清理和核准变更。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下发了关于加强“华润”字号保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953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19)最高法民申171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华润公司历史悠久,属全球500强企业。

经过几十年的经营发展,华润公司已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华润”字号亦因此具有较强识别性。

多地法院判决认定“华润”字号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华润”字号和商标经过70余年的宣传、使用和经营积累,已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3.“华润”字号的宣传报道情况2010年4月,中华书局出版《红色华润》一书,分年代论述了华润集团的发展历史。

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在2008年至2019年7月期间对华润集团进行了多次报道。

2012年2月24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作出的检索报告显示,以“华润”为检索词,通过《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人民日报全文数据库》及《经济日报全文数据库》(1946年至2012年2月17日)检索,全国各地报纸期刊关于“华润”的报道至少有407篇,其中,2009年5月21日前的报道共287篇。

2016年9月12日,上海图书馆作出的检索报告显示,以“华润”文检索词,通过《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1998年1月至2002年4月16日)及《清华同方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1979年1月1日至2002年4月16日)检索,全国各地报纸期刊关于“华润”的报道至少有149篇。

2018年12月12日,《人民日报》头版刊载华润80周年综述报道《永远用奋斗定义自己——写在华润80周年之际》。

2013年至2019年期间,华润公司与神州电视有限公司、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代理合同,为华润集团发布广告。

4.“华润”字号和商标在纺织服装行业的宣传情况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其参加展会的照片,并出具2013、2014年的社会责任报告。

三、被诉侵权事实(一)华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华润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南昌制衣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包括:1.在南昌制衣公司网站页面上部左上角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华润”字样;

2.在南昌制衣公司网站页面中间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华润制衣”字样;

3.南昌制衣公司将涉案商标相同的拼音huarun注册为域名并进行使用。

华润公司认为南昌制衣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持有的第773121号商标在资本投资上的商标权利,第3345238号商标中的针织服装、衬衣、运动衫的商标权利;

第3346100号、第19626919号商标中的服装制作的商标权利;

第3346098号商标中的服装设计的商标权利;

第19626917号商标中的服装设计的商标权利;

第3346105号商标中的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辅助的商标权利;

第13703719号商标中的市场营销的商标权利;

第9364736号商标中的服装的商标权利;

第776090号商标中的商品展示、广告、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辅助经营管理项目的商标权利。

(二)华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华润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南昌制衣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南昌制衣公司使用华润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侵害了华润公司知名字号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2.南昌制衣公司将华润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侵犯了华润公司作为驰名商标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3.南昌制衣公司使用华润作为字号进行登记侵犯了华润第3152161号、第3345238号、第3346100号、19626919、第3346098号、第19626917号、第776090号、第3346105号、第13703719号“华润”及第9364736号“华润纺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4.南昌制衣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华润、华润制衣、huarun也侵犯了华润公司的知名字号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南昌制衣公司所实施的行为根据华润公司提交的(2019)粤广广州第203471号公证书显示,华润公司的代理人刘蓉于2019年9月2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蓉登录南昌制衣公司的网址,在相关页面显示有“华润制衣”字样,页面左上角的图标是“华润”两字配有飞鸟的图案;

页面显示公司的域名为www.nchuarun.com。

网页上展示的产品包括男士T恤、女童T恤、男士V领文化衫、男士圆领文化衫、文化衫、女背心、女T恤、男背心、男士背心、圆领汗布系列、绒布系列。

华润公司提交的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广广州第203477号公证处显示,华润公司的代理人刘蓉于2019年9月29日向该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蓉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进入“中国进出口贸易(广交会)官方网站”,在“参展商”一栏搜索“南昌华润制衣有限公司”并进入该公司网页,显示该公司的8个产品包括“针织卫衣风帽衫套头衫”“棉制马球衫”“T恤,针织衬衫、风帽衫”“长袖T恤”“棉制针织长袖T恤衫”“男女马球衫”“棉制针织套头衫”“男女长袖风帽衫”。

华润公司提交的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2019)粤广南粤第28955号公证书显示,华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蓉于2019年10月31日向该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同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刘蓉前往广州市海珠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举行的“第12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蓉进入到上述地点一门面标识有“1.1M15南昌华润制衣有限公司”字样的展位内向工作人员索要名片一张后离开该展位。

刘蓉前往展会内的咨询区域,索取宣传资料一份。

刘蓉将上述名片及宣传资料交给公证人员保管。

公证人员对现场情况及所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

根据公证书所附的图片显示,上述展位的参展商为南昌制衣公司,名片为南昌制衣公司总经理刘芸玲的名片,名片上显示该公司的网址为:www.nchuarun.com。

华润公司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华润公司支付了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4900元。

另查明,南昌制衣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21日,注册时名称为“南昌华润制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针织内衣、服装、棉麻制品的生产、销售;

纺织原料、日用百货的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南昌制衣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公司变更通知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通知书上载明南昌制衣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被核准将原名称“南昌华润制衣有限公司”变更为“南昌超炫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华润公司作为华润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经华润集团授权,有权在授权期内对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并获得赔偿,华润集团所能获得的全部赔偿归华润公司所有,因此,华润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

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本案中,南昌制衣公司自2009年取得企业名称后,持续使用该名称至2020年12月17日,其官网在庭审时仍然使用被诉的标识,故本案应适用2019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华润公司主张南昌制衣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至今,故应适用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1.南昌制衣公司是否侵害了华润公司所主张的涉案商标权;

2.南昌制衣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如构成侵权,华润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一、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华润公司主张南昌制衣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1.在南昌制衣公司网站页面上部左上角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华润”字样;

2.在南昌制衣公司网站页面中间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华润制衣”字样;

3.南昌制衣公司将涉案商标相同的拼音huarun注册为域名并进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以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为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南昌制衣公司对被诉标识的使用与华润公司所主张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问题。

首先,南昌制衣公司在其网站中,以较大的字体标注“华润制衣”以及使用了带有“华润”字样的图标,在域名中使用了“华润”的汉语拼音“huarun”,消费者在浏览网页时会通过该标识去识别网页中所展示商品的来源。

南昌制衣公司突出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

其次,南昌制衣公司网站上展示的商品为针织类的服装。

因此,南昌制衣公司对标识的使用与华润公司主张的第3152161号“”商标、第3345238号“”商标、第9364736号“”商标、第3346100号“”商标、第19626919号“”商标、第3346098号“”商标、第19626917号“”等商标所核定的服装、服装制作、服装设计等类别相同或近似;

南昌制衣公司的网页主要是介绍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展示该公司的产品并达到推销该公司产品的目的,因此,其在网页上使用上述标识,与华润公司第776090号“”商标、第3346105号“”商标所核定的商品展示、广告以及第13703719号“”商标所核定的市场营销的服务相同或类似。

关于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第3152161号“”商标、第776090号“”商标为“华润”的汉字,第3345238号“”商标、第3346100号“”商标、第19626919号“”商标、第3346098号“”商标、第19626917号“”商标、、第3346105号“”商标以及第13703719号“”商标为“华润”汉字与图标及较小字体的组合,第9364736号“”商标为“华润”汉字加通用词汇“纺织”的组合,因此,“华润”汉字为上述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

南昌制衣公司使用“华润”加飞鸟的图标以及使用“华润制衣”的文字,“华润”的文字起到识别作用。

南昌制衣公司所使用的“华润”标识与华润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华润”虽然存在繁简不同、字体不一的区别,但读音一致,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

南昌制衣公司将huarun注册为域名,而huarun为“华润”的汉语拼音,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南昌制衣公司使用的上述标识以及注册的域名与华润公司的上述商标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该公司的产品与华润公司有关联,因此,南昌制衣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华润公司第3152161号“”商标、第3345238号“”商标、第9364736号“”商标、第3346100号“”商标、第19626919号“”商标、第3346098号“”商标、第19626917号“”商标、第776090号“”商标、第3346105号“”商标、以及第13703719号“”商标的侵权。

关于华润公司起诉认为南昌制衣公司侵害了其持有的第773121号商标在资本投资上的商标权利,请求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跨类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本案中,如前所述,本院已认定南昌制衣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华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认定南昌制衣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无需以第773121号商标在资本投资上是否驰名为事实依据,故本院对华润公司第773121号“华润”商标在资本投资上是否为驰名商标不予审查。

二、关于南昌制衣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华润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南昌制衣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南昌制衣公司使用华润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侵害了华润公司知名字号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2.南昌制衣公司将华润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侵犯了华润公司作为驰名商标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3.南昌制衣公司使用华润作为字号进行登记侵犯了华润第3152161号、第3345238号、第3346100号、19626919、第3346098号、第19626917号、第776090号、第3346105号、第13703719号“华润”及第9364736号“华润纺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4.南昌制衣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华润、华润制衣、huarun也侵犯了华润公司的知名字号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南昌制衣公司使用华润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根据华润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华润”字号及商标,经过华润集团长期使用、宣传,于南昌制衣公司登记注册前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华润”是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华润”字号已经成为华润集团的简称。

南昌制衣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华润”文字,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华润集团企业声誉的意图,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华润公司主张南昌制衣公司将华润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侵犯了华润公司作为驰名商标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由于本案认定南昌制衣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故华润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华润公司主张南昌制衣公司使用华润作为字号进行登记侵害了华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华润、华润制衣、huarun侵犯了华润公司的知名字号权、企业名称权,上述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该条规定的将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的行为,应有别于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商标使用行为,如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则应审查该商标使用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

在本案中,南昌制衣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华润”文字以及“华润”汉语拼音“huarun”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华润公司对南昌制衣公司的上述突出使用商标的行为请求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认定,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因此,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南昌制衣公司实施了侵害华润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同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华润公司请求判令南昌制衣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南昌制衣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变更企业名称,华润公司请求南昌制衣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华润”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已无实际意义,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南昌制衣公司长期使用“华润”字号的行为已经给华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华润公司要求南昌制衣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本院予以支持,但基于南昌制衣公司的影响力在其所在的区域内刊登声明即足以消除不良影响。

关于赔偿金额。

南昌制衣公司侵害了华润公司多项权利,本院综合全案因素,合并确定南昌制衣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华润公司请求法院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定赔偿金额,本院予以准许,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本院考虑如下因素:1.华润公司“华润”商标及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

2.南昌制衣公司自2009开始使用“华润”作为其企业字号至2020年12月17日,使用期限较长;

3.南昌制衣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形式及影响范围;

4.南昌制衣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商品主要为针织类服装以及该行业一般的获利情况;

5.华润公司的合理开支。

根据以上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南昌制衣公司赔偿华润公司30万元(含合理开支),华润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超炫制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第3152161号“”、第3345238号“”、第9364736号“”、第3346100号“”、第19626919号“”、第3346098号“”、第19626917号“”、第776090号“”、第3346105号“”以及第137037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在其网页中使用包含“华润”的标识,停止在其域名中使用“huarun”汉语拼音;

二、被告南昌超炫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30万元;

三、被告南昌超炫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昌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对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商誉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驳回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14.1元,由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314.1元,由被告南昌超炫制衣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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