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666号原告:济宁华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赪,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党光檩,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济宁华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党光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名称为“地下给水栓专用保护井”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330859.3)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被告党光檩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党光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